某化工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的企业宣传片中,因包含3秒来自网络平台的他人作品片段,被权利人诉至法院索赔5万元。企业能否以其委托他人制作为由免除侵权责任?近日,大冶法院首次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湖北某化工公司赔偿原告广州某传媒公司合理开支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为落实中央、市委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战略部署和要求,推动首都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8月26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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