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普利司通诉三角轮胎案再审申请,维持原判。至此,耗时5年的日本轮胎企业普利司通与中国轮胎企业三角轮胎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以普利司通败诉、其涉案专利被判无效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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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普利司通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侵犯其第200730320066.X号汽车轮胎外观专利权。三角轮胎认为,普利司通的这项专利,不符合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遂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7月,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普利司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2014年8月,深圳市中院根据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驳回普利司通的起诉。

  为挽回该案,普利司通自2014年9月开始相继向广东省高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均被驳回,维持原判。2018年4月,普利司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提请再审申请。2018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普利司通再审申请。